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目的,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2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2.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须符合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3.非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须符合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2)须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名称;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已变更;
(3)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5]第65号)规定的名称。
5.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住所;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机构住所已变更。
6.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2)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已变更。
7.司法鉴定机构资金数额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变更机构资金数额;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机构资金数额已变更。
8.司法鉴定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增加机构业务范围;
(2)符合拟增加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仪器设备、实验室及鉴定人条件。
9.司法鉴定机构减少业务范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减少机构业务范围。
10.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经合法决定或者决议延续司法鉴定执业;
(2)符合本指南列明的“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1.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或者登记事项变更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2)对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已做处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