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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67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7-11-20 分类:司法行政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部署。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抓紧组织对本区县、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科目范围。新进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轮训科目范围。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监督。
  二、组织开展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清理的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删除。具体如下:
  1.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二)清理的分工
  1.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其起草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2.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三)清理建议的提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情况,对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1.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
  2.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
  3.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且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
  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如建议删除,而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一并提出立法建议;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如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如下处理:
  1.政府规章中需要删除或者修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通过简易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对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无法通过简易程序修改解决的,报请市政府纳入立法计划;
  3.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等统筹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并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五)清理的时间
  1.今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今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清理建议的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今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 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 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 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 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0〕21号)要求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 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 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指导。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得到执行。
  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 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 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该制度,明确本区县、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范围、备 案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
  要强化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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