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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方隐瞒疫情,导致运输人员隔离是否可以向托运方主张损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7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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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方隐瞒疫情,导致运输人员隔离是否可以向托运方主张损失?

指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疾控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各类物品也应当依法依规消毒后使用、出售和运输。对于违反本法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赔偿;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则可将瞒报疫情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因此,托运人(购买物资的厂方)在明知其厂内员工有确诊并已经被当地疫情防控单位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需明确告知运输方真实情况,让运输方自行判断,是否要履行送货义务。托运方隐瞒疫情造成他人隔离的,依法可以向托运方主张损失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隔离的运输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还可以向托运方主张该等人员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费等。此外,视情节轻重,托运方故意隐瞒疫情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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