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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电子商务平台网购产品的消费陷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适格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适格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适格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适格被告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解锁电子商务平台网购产品的消费陷阱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30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确认适格被告

  检索主题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适格被告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金山区的王小姐,在某奢侈品二手网站看中一款LV女士坤包,听卖家标注介绍该产品购买及使用的期间只有若干个月,网站实物图片上的内容均无任何重大外观瑕疵,再行通过奢侈品官网比价后得知该二手坤包比现市场价格便宜近二分之一,于是,王小姐动心了,通过网购下单购买了心仪的坤包。不料,王小姐在收到坤包后发现,买家秀与卖家秀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该包的手柄上多处具有明显的开裂裂纹,现实与理想差距较大,王小姐极度失望与生气,继而通过卖家在网站预留的电话和邮箱实施退货均无任何结果,王小姐意识到陷入网络销售平台的消费陷阱,为想讨一个说法,王小姐联系网站客服后,要求客服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时,客服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绝提供,且告知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律师开具调查令)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

王小姐为购买该二手坤包花费几千元,现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因网站无法直接向其提供卖家身份信息的行为给确认被告主体身份造成困境,加之,王小姐在购买价值几千元的商品后主观上也不愿为单纯调查被告主体身份信息而额外支出聘请律师费的成本,王小姐咨询12348平台律师,有何种其他救济途径。

平台律师了解到王小姐遇到问题的前因后果及意愿后,告诉王小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小姐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方式购买商品的,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即卖家要求赔偿。然,本案中王小姐已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客服咨询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被拒绝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显然,在无法得知真实卖家的身份信息情况下,建议王小姐可以选择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

三、案例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再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据此,本案中的网络交易平台在应当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的情况下,王小姐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被告发起诉讼。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一定要具有充分的维权意识,交易过程中,需要考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的维权基本路径,尽量选择具有高度诚信的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产品或寻求服务。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及时获取店主或卖家的身份信息,为自己的维权打好基础。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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