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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替他还债,证据说了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共债共签,民间借贷、共债共签,民间借贷、共债共签,民间借贷、共债共签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要不要替他还债,证据说了算。

  服务方式: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0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共债共签

二、基本情况

  徐某与李某结婚有20余年,徐某在某国营企业里工作,月薪1万元,李某是公务员,月薪1.5万元。徐某因不能接受丈夫李某背叛婚姻的行为,于2019年2月开始分居,11月办理离婚手续。近期,突然接到朱某状告徐某在2019年11月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6万元,同日朱某将借款汇款到李某银行账户,李某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了借款26万并承诺2020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上述借款发生时,李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讨未果,朱某就直接将李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6万整,要求两被告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徐某觉得特别的委屈,因为对于前夫李某向朱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故徐某咨询律师到底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告诉徐某,若您向律师陈述的是客观事实,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无需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律师分析如下理由:1、涉案债务形成时,您与李某处于分居状况,经济各自独立。同时在此期间,家庭生活无重大支出需要,您与李某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正常的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家庭生活所需。2、本案李某借款项26万元,借款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涉案的欠条均为李某一人签名,没有您的签名,债权人朱某,你都根本不认识。朱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当初李某借款时,您是知道的,你并未在欠条上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进行追认。3、朱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用于您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

三、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实施)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温馨提示: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举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条、欠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材料,来向法庭说明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是共债共签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夫妻承担共同返还借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也是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法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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