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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退错钱、不当得利

      张女士表示自己是经营餐饮的企业,在和A供应商结算款项时发现需要退款,但是自己未注意,将退还的款项打给了B供应商,张女士与B供应商沟通要求退还,但B供应商不予退款,张女士问现在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认定不当得利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遭受损失;三、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张女士实际是向A供应商退还相应的货款,其与B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合同纠纷,但因张女士的疏忽大意,将本该退还给A供应商的货款转至B供应商账户,且现在张女士也已通知B供应商,只是张女士的退款请求遭到了B供应商的拒绝。对于张女士转错款的行为,律师通过分析发现,B供应商获利,张女士遭受损失,B供应商获利与张女士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B供应商无权获得该利益,张女士与B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符合不当得利的四要件,那么张女士最后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建议张女士回忆、确认与B供应商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应结算而未结算的款项,以及张女士、A供应商、B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款项支付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如B供应商确无正当理由收取张女士的款项,张女士可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供应商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不当得利的认定,要先分析不当得利构成的四大要件,如果确实符合,受损人应当尽快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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