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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骥超、周孔昭、石诉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0-21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胡某0。 原告:周某1。 原告:石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贵州省E单位 法定代表人:车培英,总编辑。 原告胡某0、周培昭、石某2为与被告刘某3、E单位侵害名誉权一案,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3创作的《周西成演义》一书中的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3个人物是对3原告的丑化;E单位公开连载《周西成演义》,使3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3和E单位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刘某3辩称:《周西成演义》中的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3个人物纯属虚构,与3原告虽同姓但不同名,且出生年代不同,社会背景不同,身份不同。被告的作品并未侵害3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E单位辩称:《周西成演义》属小说体裁,允许作者虚构人物和故事情节,报社没有义务审查作品中的人物是否以某人为原型或就是写生活中的某人。《遵义晚报》连载《周西成演义》,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3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与原告胡某0、周某1、石某2原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工作。刘某3因工作问题与3原告曾发生过矛盾。1988年,赤水市文化馆评定工作人员专业职称时,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该传单指责刘某3有问题,不应给其评定中级职称。刘某3怀疑传单是3原告所写,扬言要搞铅印的文章报复。同年11月起,《遵义晚报》开始连载刘某3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初,刘某3对赤水市一些干部讲,要他们注意4月中旬的《遵义晚报》。4月19日、20日,《遵义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出现了贩毒者胡翼昭、妓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3个人物。这3个人物不但与3原告同姓,且名字中的两个字或相似或为谐音字。3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3原告相同或相近。被告刘某3将这3个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周西成演义》发表后,熟悉3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道作者是在侮辱、丑化3原告。被告刘某3曾在赤水县文化馆对人说:“这么多人我为什么没有写,单单写他们3个,这是有原因的。”同年5月15日,3原告联名写信给《遵义晚报》总编辑,说明《遵义晚报》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侵犯了3原告的名誉权,要求《遵义晚报》停止连载。但《遵义晚报》未予理睬,仍继续连载,致《周西成演义》中对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3个人物的描写多次公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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