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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2月3日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双方沟通后决定将签订合同时间改到2月10日,现在员工提出用人单位要正常发放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员工要求是否合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合同的签订(生效)时间,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变更后的2月10日。目前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是确认了劳动意向且劳动者并未实际付出劳动体现劳动价值,企业是可以不予支付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费用。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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