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和太太是1980年结婚,未领证。我们自1997年开始就在上海,并且已经买房五六年,工作也在上海。请问,我们现在要离婚能在上海起诉吗?
你好,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如果你们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那法院是不会受理你们的离婚诉讼的。你们双方目前属于同居关系,只要双方意见一致解除同居关系,分开即可。
如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需提供相应的暂住证或居委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
您好,你们属于事实婚姻,可以依据经常居住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你们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基层法院管辖。
你好,你们属于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依据经常居住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你们居住地的上海基层法院管辖
可以。若户口在上海,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户口不在上海,可以向经常住所地法院起诉,经常住所地的证明可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你好,双方都离开住所地满一年,可以在对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1、你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您有您太太在上海的居住证明(暂住证或居委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可以在上海提起诉讼。
补充一点,如果你们的确一直居住上海,可以在上海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好意思,刚看走眼了,以为是1997年结婚的。1994年以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法院是受理的。凭相应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
你可以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你好。你们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起诉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作为原告起诉你太太要求离婚,而你太太在上海某个区至今连续居住满一年,可以到上海该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
您好,你们的婚姻状况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如果有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也可以向你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到法院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起诉离婚。
去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您好:1、由于您与太太的结婚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满足结婚实质条件,起诉离婚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2、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
1、若双方协商一致可至民政局协议离婚;2、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在你为原告的情况下,该管辖法院为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在上海的经常居住地;3、需要被告的暂住证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需连续满一年;
您好,您和太太的婚姻状态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诉讼离婚。如您能获得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您与太太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即可向上海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向经常住所地法院起诉,经常住所地的证明可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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