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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成员“互殴”是犯罪吗?吓坏了乘客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8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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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出一则消息称:2月20日,东海航空DZ6297航班(南通-西安)的航班上,机长与乘务长发生争执,在飞行过程中相互殴打。冲突发生在落地前50分钟。

3月7日,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感谢社会各界对东海航空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针对公司近期机组人员涉及机上纠纷事件,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严格进行内部核查,为确保安全运行,涉及人员已第一时间停止工作,公司对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目前,公司正在全面开展安全整顿,进一步提升运行品质。

3月15日,中国民航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东海航空事件进行了通报。

民航局航安办副主任吴世杰表示,目前,民航相关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相关规章,处罚意见如下:

 

一,对东海航空采取暂停受理新增航线、航班、加班和包机申请以及限制运行总量的处罚措施。

二,对涉事机长撤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和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三,对涉事乘务员采取相应行政处罚。

四,要求东海航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严厉追责。

五,民航局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将依据持续督导检查情况,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一步严肃问责。

涉事机长和乘务长可能构成犯罪吗?如果互殴“吓坏”了乘客怎么办?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涉事机长和乘务长可能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目前披露的有关信息可见双方属于“互殴”,可以由此推断双方都对对方使用了暴力。

但该暴力的实施是否达到“危及飞行安全”,需要从暴力实施主体、对象、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主客观方面结合民用航空器内特殊的安全管理规则来综合判断。

实施暴力的双方均属于机组成员,理应对航空器内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较之于一般乘客更为清楚,且基于该特殊的身份,其比一般乘客更具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因此其实施暴力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另外,从暴力侵害的客观方面来看,其实施暴力时间恰好是飞机即将降落之时,暴力侵害的对象是承担飞行任务的机长,暴力实施的地点又是在靠近驾驶舱附近的卫生间,由于暴力侵害的过程本身就可能存在一些人为不能控制的因素,一旦这些因素与上述客观方面相结合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其实施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也是较为严重的。

因此,律师认为,有一定可能性构成犯罪。

问题二:如果乘客在飞行途中因为两人互殴受到惊吓,心脏病发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乘客搭乘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对乘客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

 

乘客在飞行途中因为空乘人员互殴受到惊吓引发心脏病,航空公司不能证明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案件,机组成员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甚至主动违反有关义务。该事件的发生作为航空公司存在过错,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便乘客本人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但不能说完全属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因此,律师认为可以向航空公司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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