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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解答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纠纷、禁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劳动纠纷、禁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劳动纠纷、禁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劳动纠纷、禁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的就业限制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对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解答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0929日

  案件类型:民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纠纷、禁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的就业限制

二、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9律师接到张某拨打12348咨询电话日:咨询单位禁止他离职的相关问题。

   经了解,原来张某是一药房的采购经理,她配偶已经退休,在别处也开了一家药房,雇了一些员工做医药买卖的生意。张某认为自己老婆也开了一家药房,自己单位的领导对他老婆也开药房的行为有诸多不满,张某想着既然这样,不如索性辞职算了。然而,单位并没有同意张某的离职请求,并拿出一份张某入职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离职后2年不得从事与药房有竞争行业的工作。同时提出条件,称要张某老婆开的药房卖给公司,才准许张某离职。对此,张某很是苦恼,前来咨询单位是否有权利阻止自己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又是否对自己妻子的药房店有影响?自己妻子是否需要把药房卖给现在的公司?

    律师解答:单位无权禁止员工离职,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员工离职后,如若单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超过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案例提示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故其约束的对象仅为劳动者本人,而非其近亲属,本案中,张某并不在其妻子所在单位上班,也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本案中对张某已退休的妻子适用竞业限制是完全不合法的

    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张某的妻子将药房卖给单位?    单位提出的这项条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股权的转让也好,经营权的转让也好,均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不得胁迫,故该条件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经律师的解释和梳理,张某明白了事件相关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决定不离职了。

    因张某的案件最优的化解方案并非离职或者提起诉讼,故此次仅为其提供咨询,帮助其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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