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房主可以无故解除租赁合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租赁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房主可以无故解除租赁合同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案件类型:合同的解除权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张先生来电称他有一处房屋闲置,于是通过中介出租给了来沪打工的李女士,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租金押一付三,并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合同总租金10%作为违约金。2020年10月张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想要出售该房屋,于是张先生找到李女士称自己愿意承担违约金,想与李女士解除租赁合同,李女士搬过来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饰,刚刚稳定下来,自然是不愿意搬的,即使张先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故张先生咨询律师,自己在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张先生,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期限是一年,本案中,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第二,合同的解除要有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如果不具备约定和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张先生是无权解除租赁合同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不具备约定和法定的解除事由。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合同的履约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看清合同约定的条款,要全面履行合同,即使违约也是有条件的违约,不能任性违约。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