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准备在近期举办大型活动,现在由于突发疫情无法预知能否按期举办,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疫情封控的当下,合同双方应根据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首先,应判断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直接影响到后续正式活动能否按期举办,如果前期工作对正式活动的举办具有直接、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则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如果前期工作的困难还不足以导致正式活动无法举办,或即使举办也不可能实现原来约定的合同目的,则很难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次,当事人尽快积极与正式活动的合作方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明确罗列目前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前期准备工作无法进行的事实情况,并说明会对正式活动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协商延期、变更或取消等一系列解决方案,并做好沟通协商过程的书面备忘录留存。
在当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既要做好证据收集和留存,也要积极做好协商工作,特别是有必要强调因为不确定性造成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双方都会存在的,所以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妥当的处理方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第二、三问的答复,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