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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车合同并退还押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7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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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车合同并退还押金?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百九十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影响,可以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因上海市政府封控政策导致网约车无法正常运营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网约车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通常,在禁止网约车运营的时间里,承租人可以和租车公司协商,适当减免这段时间车辆租金,中止履行,待疫情措施解除后,再继承履行双方的租车合同。与此同时,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的程度,比如禁止网约车运营期结束后,相关租赁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那么承租人可能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建议相关主体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二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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