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变更或注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律师法》和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的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78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核准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香港法律执业者(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澳门执业律师(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3)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4)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2.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3.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本人不再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担任法律顾问的;
(3)与原内地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