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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人,保安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职务行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保安打人,保安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时间:2020年10月15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职务行为

搜索主题词:职务行为

二、基本情况

段先生是一名外卖员,某次接单送货途中,遇到小区保安阻拦,称本小区外卖不能进入小区,需要联系买主自行至门口取货,段先生当即拨打买主电话并在小区门口等候。等候期间保安要求段先生靠边停车,语气欠佳,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斗过程中段先生被打伤,经诊断腰椎4处横突骨折。目前该保安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段先生认为除了追究该名保安殴打他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聘用该名保安的保安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询问保安公司,但被告知殴打系保安的个人行为,并不属于保安公司要求的履职行为,故保安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段先生不服称事情发生时,其他保安在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其受伤严重,坚持要求保安公司赔偿。为此,段先生咨询律师是否有权向保安公司索赔?

平台律师根据段先生提供的信息告知如下:首先,该名保安已被刑事拘留,可以选择在该案审查起诉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申请,要求该保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后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其次,保安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分析该保安致人受伤是否与实施的职务有关?若在职务执行完毕后(即外卖员已退至旁边未阻碍通行的),主观上仍存在辱骂、殴打他人的故意,则该行为系保安的个人行为,与保安公司无关,由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主观上并无殴打的故意,客观上系因避免外卖员阻碍通行而实施拖拽的过程中致使外卖员跌倒受伤,则该行为系保安在履职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其他在场保安人员在旁观望,不及时制止同事出于主观故意的殴打行为,放任外卖员遭受更大受伤的损害结果,那么保安公司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应当基于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在此建议:遭遇不公时应选择合理途径进行维权,遇事勿冲动,切勿因一时言语不和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当遭受侵害时应尽量保护自己避免损害扩大,并及时报警寻求保护。在本案的民事赔偿举证中,建议从受伤的原因以及肢体接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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