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4日10时30分,秦正来架势小型客车,沿七莘路由西向南行驶至七莘路星战南路约2米处与我(驾驶电瓶车)发生碰撞,因秦正来操作不当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导致直接财产损失、伤人数1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秦正来负全部责任。 当时协商时,要求肇事人秦正来带我去医院检查受伤情况并作出及时治疗。但交警离开之后,肇事人秦正来以随后就到的借口故意离开,未主动带我去医院及时就诊,并且故意留给我一个不常用的电话号码,以至于我在事故之后无法联系他。而我本人因为伤势较重,迫于无奈,只能一个人带伤独自去医院就诊。现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伤势为胸口骨折,需要5个月以上静养才可恢复,且无法确定是否还有其后遗症,期间医药/出行等费用约3000左右。 后来因为一直联系不上肇事人秦正来(故意留给我无人接听的电话),且肇事人秦正来本人态度也过分恶劣,一直从未主动打电话询问我的伤势。迫于无奈,我独自一人携带伤病之身去七宝派出所报案,最终在派出所民警的努力下,民警终于在周一联系上秦正来本人。在公安局的建议下,让我们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4:30到七宝派出所就此次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肇事人秦正来态度过分消极,一直以让我们联系保险公司为借口推脱,不主动承担责任,说“此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的保险公司会给你们赔偿的,赔多赔少和我任何关系没有,你不要来找我,我没有责任”等一系列极不负责人的言辞,导致最终调解失败,无疾而终。 自事故发生至今肇事人秦正来的恶劣消极行为: 1.故意逃离,未带我去医院进行救治:出事后,协商时说好由他带我去医院检查受伤情况,并及时治疗,但是秦正来却视协商无无物,在半路上刻意逃离,借口自己很忙,拒绝带我去医院救治。 2.故意留无效电话号码,无法联系:事故发生后,故意留给我一个无效的电话号码(他留给交警的却是他自身可以打通的有效电话),以至于他在半路逃离的情况下,我后期一直无法联系到他,对于在同一时间留给我无效电话和留给交警有效电话的区别,态度过于恶劣,存在故意欺骗行为。 3.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秦正来从未主动打电话或者以其他行为联系过我,对我的伤势不闻不问,任其我一个人携伤奔走,导致伤势恶化(我主动联系肇事人秦正来,去一直无法联系到)。此为故意逃避事故,态度极其恶劣。 4.于18日的调解中,一直推脱责任,以保险公司为借口,将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让我自己找保险公司理赔等消极言论,以至于后来主动离开调解现场,并扬言“你不要找我,你联系保险公司,我没有任何责任”。此为毫无悔改之意,也毫无责任意识,在撞人的情况下,仍旧说出这等极其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事故的调解造成难以跨越的困难。 综上所述,最终鉴于肇事人秦正来自事故发生以来种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和言行,为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下定决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介于我独自一人在上海,并第一次经历这种事,且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不慎清楚,希望获得正规人士/机构的法律援助,帮助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此留言,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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