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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武汉人,但平时长期在上海某蔬菜批发市场就业,近期没有前往湖北,现在蔬菜批发市场以疫情为由,强制要求我隔离,请问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等相关法律规定,因该疫情存在传染性和一定的潜伏期,您应当提供近期未前往湖北或途经湖北的证据,且需要排查在14天内有无接触湖北籍人员、自湖北过来的人员或者与已经接受医学观察对象接触的情形。市场为了对疫情进行管控,其行为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按照政府的相关建议做好疾病预防与控制,在保证自身权益和集体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要为了他人的安全考虑,必要时应当牺牲自我利益,服从组织的一切合理化安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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