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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在上海居住,我跟房东住在同一栋楼,分门进出独立居住,现在房东不让我回来,但公司要求我回来上班,我该怎么办?居委要求回来后居家隔离,我吃饭的问题怎么解决,是不是可以找房东解决?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符合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回沪,如果房东拒绝入住的,在此期间丧失房屋的正常使用权,可以与房东协商适当补偿或减免房租。我们大家在面对疫情时不能只考虑自己,各退一步,若与房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醒下,您来沪后要向居委申报,并遵循要求进行疫情防范工作,吃饭问题可以自己解决,如确有困难,可以找居委求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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