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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合同相关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14 分类:涉疫情法律问题指引

问:融资类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以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由请求变更金融合同或请求免责?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该《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

上述政策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情势变更规则及公平原则对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给予债务人一定的支持。相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市场主体可据此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沟通。


问:贷款企业和个人能否以疫情为由申请延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或请求减免部分利息?

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金钱给付义务不会被纳入事实履行不能的范畴。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直接免除全部或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此外,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主张因疫情导致迟延支付,从而主张减免延迟履约的违约责任,例如逾期罚息等,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更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因此,建议受疫情影响的贷款企业或者个人,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沟通,争取相关支持。


问:融资类合同的履行和执行主要涉及哪些类型的期间或期间计算规则, 疫情是否以及如何影响该等期间或期间计算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七规定,“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疫情仅在较特殊的情况下构成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例如当事人因疫情住院或被隔离。但鉴于目前大多数法院均采用网络等快捷方式进行立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依据疫情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问:疫情是否构成融资类合同中惯常约定的“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融资提供方是否有权据此撤销融资额度或者要求客户强制提前还款?

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六百七十三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尽管目前多数法院都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疫情并不当然构成融资合同项下的重大不利影响。融资提供方需举证证明债务人的重大不利变化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等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了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举证难度较大。加之各地司法指导意见多强调“协商解决纠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提供方如以疫情构成融资合同项下的 “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主张撤销融资额度或提前还款,该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疫情可以作为延迟还贷的理由吗?这份指引还回答了这些问题…… 》(2022年3月30日)。

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上海法网”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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