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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14 分类:涉疫情法律问题指引

问:对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隔离管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鼓励企业与职工树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可能协商解决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高价卖菜、拒做核酸、造谣传谣……这些涉疫行为没人管?NO!》(2022年3月28日)。

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上海法网”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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