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电子商务相关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14 分类:涉疫情法律问题指引

问:因疫情导致无法现场签约, 如何适用电子合同并认定其法律效力?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据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因此订立传统的书面合同所需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其中,关于合同的签署可使用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除上述四点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问: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例如,哪些民事文书不适用电子合同?

答:《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问: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在发生纠纷后,如何举证合同内容?

答:合同一方应保留电子合同原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为: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且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此外,在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收发货物记录等也可以印证该合同内容的信息,也可以视情况作为证据材料提供。


问:远程办公平台“崩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平台运营方是否需要承担网络运行安全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远程办公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若平台未能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运营环境,因此导致用户损失的,用户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或结合用户协议中的责任约定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个人信息保护、捐赠扣税、电子合同……这份防疫法律指引请收好!》(2022年3月31日)。

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上海法网”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