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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才可以不续约,该约定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用户来电咨询:马女士称自己房屋租赁合同本月底到期,自己不打算续租。上周已经和房东表明自己不再续租的意思,但房东说,根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客不再续租的,需要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房东,否则将扣除押金。马女士认为,租客在两个月前怎么能确定自己是否续租,所以咨询律师该条款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通常来说,依法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可有约定关于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马女士租赁房东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才可不续租条款,以及违约需要扣除押金条款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租客要求不续约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并没有对租客造成过分的苛求,比较符合一般的交易惯例,该条款合法有效。现在,如果房东要求扣除马女士的押金,有合同依据,马女士如果想减少自己的损失,建议与房东协商解决,诉讼对其不利。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双方签订合同,除非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则无效,否则合同有效,并可以约束合同相对方。建议签约方在签字前,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注意看合同内容,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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