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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租客提出要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可以不同意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优先购买权 合同约定

      用户来电咨询:陈先生称其租赁房东的房子已经5年了,和房东相处的非常融洽,房子是房东的个人财产。最近房屋限购政策发生了变化,陈先生知道房东其实一直想将陈先生租住的房屋进行置换,但苦于限购政策故一直无法实现,目前政策发生变化了,很可能房东对于置换房屋的想法要付诸实施了。陈先生其实也有购房需求和计划,自己已经居住好几年的房屋也有了一定的熟悉度,也愿意购买房屋,但不知道房东会以什么条件出售,不知道是否能够和房东沟通直接购房,但是又不想占房东便宜让其在出售房屋时吃亏。陈先生听说了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来电咨询,想知道什么条件下自己可以有优先购买权?就目前自己的状况该如何和房东沟通此事?

      平台律师解答:陈先生与房东关系融洽是非常好的沟通的基础。确实像陈先生这种情况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时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权利。建议陈先生和房东先行沟通,了解其想法是否要将房屋对外挂牌出售,若确是的,那么陈先生可以直接表达想要购买的意向。然后双方都了解一下市场行情,就一个合理的价格,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直接签署买卖合同。若更为谨慎的,可以让房东先去挂牌,试水行情,若有比较有意向的买受人的情况的,及时告知陈先生,由陈先生选择是否要同样的条件来买房,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的话,要提醒房东在陈先生表态前先不要收取买受意向人的定金,避免陈先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导致买受意向人买房意愿落空而房东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租房时对于房屋确实非常满意的话,可以和出租人沟通,或者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要记得通知承租人,条件符合的话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且房东也是以同样条件出售,利益不受损失,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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