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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子,发现被中介租给了二房东,我能反悔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可撤销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用户来电咨询:杨先生称其近期想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屋出租换取点租金贴补子女和自己的日常生活。因自己已经60多岁,不想过多奔波,于是杨先生找了中介,很快中介人员告知杨先生房屋已有人愿意租下,在中介人员的帮助下,杨先生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确认房屋出租给乙方,杨先生每个月收取租金。事后杨先生感觉房屋的出租过于顺利,有点不放心,于是拿出租赁合同仔细看了一下,才发现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就是接待杨先生的中介工作人员,并且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可以转租,等于该工作人员租了杨先生的房子后可以转租给他人做二房东。杨先生非常生气,因为当时与该工作人员沟通的出租的细节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这样。遂来电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杨先生的这份租赁合同,许可了承租方转租权,也就意味着合同里的承租人和实际承租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所以事实上就存在两层租赁关系,杨先生和中介工作人员是一层租赁关系,中介工作人员和实际承租人之间是另一层租赁关系。实践中因为二房东超过和大房东的期限与实际承租人签约、二房东收了实际承租人的租金后不支付大房东的租金并且失联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的,若真的发生的话,杨先生可以依法维权,要求中介工作人员承担违约责任,但毕竟耗时耗力。目前杨先生签署这份租赁合同系因中介工作人员的欺诈而导致杨先生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杨先生可以和中介工作人员沟通撤销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合同。建议杨先生先收集证据证明存在被欺诈、被误导、作出重大误解的事实。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受欺诈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还是要谨慎为之,签署合同之前多看多问多了解,确定合同内容后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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