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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铁“咸猪手”的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治安管理、公开场合、猥亵、治安处罚

      朱女士来电咨询,地铁早高峰上乘客非常拥挤,乘坐地铁时经常遇到一些“咸猪手”让她非常恶心和害怕。对于“咸猪手”的行为,可以处以什么处罚?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咸猪手”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实际上就是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对于地铁上的“咸猪手”,如果情节恶劣的,会受到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提示

对于地铁上这种“咸猪手”的行为,一般理解为猥亵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界定和处理。如果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发现遇到“咸猪手”,应立即大声呵止对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尽可能的收集取证,如拍照、录像,请看到的乘客一起协助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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