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视为房屋租赁的书面合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书面合同形式、不定期租赁

      用户来电咨询:张女士将房屋出租给李先生,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前,李先生一直准时交付租金。2020年3月合同期满后,受疫情影响,双方没有续签纸质合同,但李先生一直占用房屋,未支付租金。2020年9月,张女士与李先生微信沟通,表示要求李先生补签从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李先生表示合同先不签,等其补足房租后再签。2020年9月,李先生支付补足房租,并将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至2020年12月底。2021年1月1日,李先生从该房屋中搬出,后未再占有使用房屋,亦未再就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事宜进行沟通。张女士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新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要求李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但李先生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他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搬离,无需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现在张女士来电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微信记录中双方对房屋租赁期限达成的合意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原本签订过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没有书面续签,如果对2020年9月的微信沟通过程不认定为以书面形式续签,则双方此后成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李先生可随时解除。其在2021年1月1日搬离的行为导致合同于该时间解除,此后没有支付房租的义务,也不存在后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

但目前看来,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体现出了双方按上年度合同继续履行一年的意愿,并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等均达成了合意,结合李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按微信内容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的行为,该微信记录一般应当认定为书面形式,从而认定双方按照上年度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续签。

因此律师建议张女士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认定为是书面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根据其具体内容确定。如果微信聊天内容就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定期租赁内容达成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形式,房屋租赁形式应认定为定期租赁;如果微信聊天内容非常简要,无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具体细节的,则一般不能认定为书面形式,该房屋租赁形式即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不要认为只要未签订纸质版的房屋租赁合同,就一定构成不定期租赁,最终还是要参考其他数据电文所承载的内容确定。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