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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拘留70岁以上违法老人的行为,合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70岁以上、免于行政拘留

      一菜园被人偷了1—2次,一开始菜园主人因为损失不大,也没太在意,只是在菜园里竖了块牌子,告诫他人这是有主菜园,请不要随意采摘。后来菜园主人发现对方不但没有收敛,反而三不五时的就要去他的菜园里薅掉很大面积的蔬菜,他就决心抓住偷菜贼。偷菜贼被抓住了,菜园主人报警,警察调查后发现,偷菜的这对老夫妻已经年满70岁,遂作出了不予行政拘留的决定,只是对他们进行了罚款。菜园主人不能理解,为什么坏人变老了反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规范是为了照顾老年人的权益,而不是给违法犯罪一个肆无忌惮的理由。那对这条法律如何理解呢?

      从行政违法处理的角度,平台律师给出了如下的解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该法条,仅仅不对七十周岁以上老人进行行政拘留,但依然可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此外,律师也从刑法和民法角度给出了进一步的解答: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达到立案标准。这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存在多次盗窃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对老人进行刑事处罚。而追究刑事责任的,老人的年龄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会免除牢狱之灾。同时,《刑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了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如果菜园主人真的有证据证明老人涉嫌犯罪,最终也可以在追究老人刑事责任外,要求老人退赔相应款项。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老人的行为尚未构上刑事犯罪,那对于老人已经造成的菜园主人的财产损失,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老人按照市价进行赔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我国在行政处罚上的“恤老”制度的体现,并不应该成为坏人变老后逃避法律制裁手段。尊重他人、遵守社会秩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社会公德的基础。老年人作为长辈,应该起到表率作用,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而不是将社会对其宽容当成自己的作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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