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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类公证办证秩序的通知(沪司发〔2014〕54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7-09-22 分类:司法行政法律法规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类公证办证秩序的通知
(沪司发〔2014〕54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近年来,公证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影响,公证 法律服务秩序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公证处、公证员执业指导思想发生偏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有所抬头。特别是在民间借贷公证领域,少数公证 人员以“便民服务,上门办证”为名,在未经核准的场所内应邀上门或驻点办公,为当事人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证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导 致办证质量下降,引发信访投诉,影响公证公信力。针对此类现象,市局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公证处进行认真清理,对未经核准设立的办证点予以撤销,但 收效不显。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继续蔓延,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公证行业根本利益,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以逐利为目的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要督促所属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及《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管理的通知》(沪司发公管〔2009〕13号)的要求,努力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坚决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风气继续蔓延。
  二、市公证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加强研究和办证指导。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风险提示和责任告知工作,依法履行好审查、核实义务。
  三、各公证机构要加强自律,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应当在经市局核准的办公场所内办理。如有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需提供上门服务的,要按照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协办〔2013〕第20号)办理。
  四、本 通知下发后,各区县司法局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定,要对近几年来办理的民间借贷公证,从办证质量和服务秩序两个方面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主动撤销未经核准设立的办证点,坚决制止公证员以“上门办证”为名,在未经核准的场所内办理民间借贷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检查整改情况请 于8月10日前书面报市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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