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修改和重新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相关文件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26号)精神,上海市司法局决定:
一、修改《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0〕1号)相关条款,即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本系统有关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同时,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30日终止。”
二、重新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
三、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前述决定事项已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