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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人深省的硫酸毁容案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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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人深省的硫酸毁容案

案情概况】

Í与曹ÍÍ1994年结婚,育有一女儿。两人原本都是湖南省永新县人,后来夫妻俩来沪打工。到了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两人对新生活的适应能力明显出现了差异。许Í在彭浦新村临汾路的一家饭店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她干活乖巧灵活、手脚勤快,对顾客热情服务,过了没多久就深得老板赏识,在饭店站稳了脚跟。不但如此,许Í还把自己的弟弟介绍到饭店洗腕,后来经过技术学习和艰苦的努力,当上了一名厨师。然而,作为丈夫的曹ÍÍ日子却过的很不顺心,由于他脾气暴躁,吃不得苦,在老家、在妻女面前他经常摆出一副大丈夫的架势,逞一时之威,可是到了上海,就发觉自己什么本事都没有,找不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于是,曹ÍÍ常常把怨气撒到许Í身上,弄的家里鸡犬不宁。在上海时间长了,曹ÍÍ自己也觉得没劲,就想回老家,他想要许Í也跟着他回去。这时的许Í已在上海站稳脚跟,工作也较称心,哪里肯跟他回去。曹ÍÍ就一个人返回乡下,农村的日子过得苦了,曹ÍÍ又来到上海,就这样来来回回混日子。许Í刚开始还对此逆来顺受,由着曹ÍÍ折腾,可是时间长了,她就不能忍受丈夫的作为,终于有一次,她向曹ÍÍ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曹ÍÍ本身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哪里肯放手,两人打起了离婚的持久战。直到2001年,曹ÍÍ终于同意了许Í的离婚要求,两人回到老家办妥了离婚手续。按照协议,许Í一次性付给曹ÍÍ5000元人民币作为女儿的抚养费,5年后再付5000元。曹ÍÍ拿到钱后,把女儿推到了许Í的父母处,自己很快把这5000元花光了。这时候,他又想起了许Í,于是便打电话给许Í,说自己如何的想她,想跟她言归于好。好不容易摆脱曹ÍÍ纠缠,许Í说什么也不愿意再跳进火坑,但是考虑到还有个女儿,许Í也就没把话说绝。

2001819日,曹ÍÍ又来到了上海,当他再次看到许Í的时候,他觉得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这时许Í已经深得老板器重,日子过得也很滋润。于是,他慌称自己已经有了女朋友,要开一家服装店,向许Í开口借1万元钱。许Í拒绝了他,曹ÍÍ立即威胁到“你这是想找死吗?”这时,饭店老板正好出来说酱油断档了,让许Í跟他一起去进货,于是许Í转身上了老板的车走了。被晾在一旁的曹ÍÍ看到此番场景心里越想越不是味道,很快一个残忍的念头占据了他的脑海:我的日子不好过,也决不能让她的日子这么好过。

第二天,他找到了一家硫酸厂。他慌称自己要用硫酸来提炼金银,购得半公斤纯度为98%的浓硫酸。当天晚上,曹ÍÍ拎着装硫酸的包来到了许Í工作的饭店,由于当时饭店里顾客多,一时下不了手,他便找了个桌子坐下来。许Í的弟弟端菜出来,看到前姐夫满脸凶气,就觉得事情不妙,他特地转过身去对姐姐说一声:“小心”。晚上10点多,曹ÍÍ看到周围的顾客少了,就拿出准备好的硫酸瓶,对着许Í喊了一声,许Í闻声回头,曹ÍÍ便猛地将硫酸朝她脸上泼去。当时曹ÍÍ顾不得许Í如何,只觉得自己手指被硫酸灼伤,调头就跑。许Í被紧急送到医院,通过检查,确诊为全身多处深度灼伤,经过一个多月的抢救治疗,许Í得以出院,但是此时的她已经面目全非。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01109日对许Í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许Í因化学烧灼致面部及全身深二度烧伤9.5%,并使面部疤痕形成显著影响面容,左眼失明,眼睑损伤,构成重伤。

逃亡一个多月后,曹ÍÍ被警方逮捕归案。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由于法律规定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致严重残疾的,可以适用死刑,而现有的法律没有关于严重残疾的标准,因此法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许Í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中心受理此案后组织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法医、灼伤科、整形科、眼科方面的专家,对许Í灼伤的部位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得出了鉴定结论:许Í被硫酸灼伤致右眼睑外翻、左睑球粘连,鼻翼部畸形、颈部疤痕挛缩畸形,构成四级伤残,左眼感光定位不确切,右眼视力大于0.8,构成七级伤残,最终评定为四级伤残。

最后法院采纳了专家委的鉴定结论,认为许Í的损伤已经达到严重伤残的程度,依法对曹ÍÍ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曹Í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沪司鉴活复字[2002]13

委托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委托时间200235

鉴定要求:对许Í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许Í,女性,29岁,湖南永兴县人                                                                                                                                                                                                                                                                                                                                                         

送检材料:委托书1份;病历4份;卷宗2

鉴定日期2002 313

鉴定地点: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第二会议室

   

根据委托单位介绍:2001820日,被鉴定人许Í被他人用硫酸浇伤。(2001)沪ÍÍÍÍ字第0784号损伤检验报告结论为重伤。

病史摘要

2001820日铁路中心医院填写的验伤通知书摘抄:被人用硫酸浇伤送来本院。查体:额面部、颈胸前区、双侧前臂及肘关节、右大腿前侧散在性皮肤浸润性缺失,表面浅表焦痂,周围略红。诊断:9%皮肤化学性灼伤。

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住院病史(2001821日至2001927日,住院号ÍÍÍÍ)摘抄:硫酸灼伤全身后6小时。查体:神清,左眼结膜出血,角膜欠光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轻度肿胀,焦痂形成,较软,未见痂下积液,创周无炎性浸润,痛觉迟钝,TBSA9.5%。入院后予补液、抗炎、抗休克等对症处理,并辅以创面暴露疗法。出院诊断:硫酸灼伤全身9.5%Ⅱº深,左眼角膜灼伤。

20011010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病史(NO. ÍÍÍÍ)摘抄:硫酸溅伤一月半,左眼失明。VOD1.0VOSLP、定位不确切。查体:面部疤痕,右眼角膜下方上皮剥脱,睑下方球结膜苍白,下睑外翻,闭合不良,左眼球睑粘连,外眼变形,角膜溶解。诊断:双眼化学伤。

检查所见

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身高1.57m,体重45Kg。面部增生性疤痕:左口角外侧7×3cm,颈颏部 9×1.5cm,右侧面颊部5×0.5cm,鼻背部3×3.5cm。鼻尖、翼、孔挛缩变形,张口度2cm。躯体、四肢增生性疤痕:胸前疤痕三处1×2.5cm4.5×3cm7×1cm,左肘部1.5%,右肩1%,右大腿1.5%。左肘关节活动度:10º170º,内、外旋可。右肩关节活动度:上举110º,后伸20º,内收正常。眼科:右眼视力1.0,下眼睑中央轻度外翻,闭合时暴露巩膜2mm,眼球运动良好,角膜透明,前房正常,瞳孔圆,对光反应好。眼底:视盘、血管、网膜未见明显异常,黄斑中心反光好。左眼视力眼前光感,光定位不确切,眼睑全闭合,睑球粘连,眼内情况不能窥见。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许Í被硫酸灼伤致右眼睑外翻、左睑球粘连、鼻翼部畸形、颈颏部疤痕挛缩畸形,参照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1d)四级4)之规定,构成四级伤残;全身增生性疤痕面积小于30%,参照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1j)十级4)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左眼光感,光定位不确切,右眼视力大于0.8,参照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1g)七级7)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参照总则3.5之规定,最终评定为四级伤残。

   

被鉴定人许Í硫酸灼伤,构成四级伤残。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硫酸毁容案,被鉴定人许Í面部及全身深二度灼伤9.5%,面部疤痕形成,显著影响容貌,左眼失明,眼睑损伤,初次鉴定时评定为重伤,当属无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例硫酸泼面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因此,判断被鉴定人是否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成了本案量刑的关键。

目前,对于人体重伤的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鉴定尚没有专门的伤残鉴定标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来进行鉴定,其中14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伤残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伤残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在委托时,要求鉴定人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被鉴定人许Í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本案中,被鉴定人许Í损伤最重的部位是颜面部的化学灼伤,造成了面部疤痕形成,容貌毁损。对面部疤痕引起容貌毁损的评定应注意两点:

一是要注意鉴定时机。面部疤痕的鉴定原则是结合当时伤情而侧重后果,即应在损伤恢复、疤痕稳定后方可作出鉴定结论。由于致伤原因、有无感染、人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各创口愈合时间不一,一般创口在一周左右;严重的化学性灼伤,感染创口在一个月以上,此时虽有疤痕形成但不稳定,易发生塑形改变。面部损伤之后到疤痕稳定(非增生性疤痕)往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而增生性疤痕则需要一年以上。故一般在伤后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鉴定为宜。结合刑事案件办案的实际需要,鉴定时机为36个月,以一般治疗终结为准,不以特殊整容治疗为准。被鉴定人许Í在复核鉴定时,离受伤已经隔了6个多月,一般治疗已经结束,面部疤痕相对稳定,具备了鉴定的条件。

二是要掌握容貌毁损的尺度。疤痕作为评定毁容的依据时应从形态和功能两方面考虑。形态包括疤痕的质、量、位,主要指颜面疤痕畸形程度、疤痕面积大小及位置。功能是指疤痕对五官的影响及面部表情影响,如引起眼睑闭合不全,口唇张口受限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面部疤痕引起的容貌毁损的评定提出了6个主要指标,分别是眉毛、眼睑、外耳、鼻、上下唇、颈项。根据这6项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度、中度及轻度容貌毁损。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可视为中度容貌毁损:眉毛部分缺失、眼睑部分缺失、耳廓部分缺失、鼻翼部分缺失、唇外翻或小口畸形、颈部疤痕畸形。在鉴定过程中,检见被鉴定人许Í眼睑外翻、鼻翼畸形、颈部疤痕畸形,达到了中度容貌毁损,因此,被鉴定人许Í中度容貌毁损,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条款之规定,评定为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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