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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1-1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检索主题词:离婚  财产分割  民事诉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孙某与钱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2016年8月,孙某意外发现了钱某的出轨行为,二人大吵一架,钱某向孙某保证绝不再犯,并签下了保证书,声明若再出轨则净身出户,二人最终和好,但感情自此出现裂痕。2017年9月,孙某再次发现钱某出轨,由此对钱某彻底失望,虽钱某多次下跪认错,孙某依旧坚决要与钱某离婚。

2017年10月27日,孙某来到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咨询了离婚及财产分割相关事宜,并提出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与钱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孙某未提交街道办事处或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孙某每月有约7000元的工资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孙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离婚并分割财产,但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而孙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其每月有约7000元的工资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四)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五)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而孙某要求与钱某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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