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健身房内受伤真的索赔无门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健身房内受伤真的索赔无门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29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

  检索主题词: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

二、基本情况

周女士在健身房锻炼高抬腿时不慎将脚弄伤,私教将周女士送到医院,经过诊断周女士左脚发生骨折。周女士找健身房主张赔偿,健身房却表示骨折系周女士自己没有注意受伤,最多属于意外。周女士询问本平台律师其是否可以向健身房主张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周女士,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该健身房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责任比例划分。

首先应该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女士与健身房存在健身、私教的服务关系。首先应当按照周女士和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来判断健身房应当向周女士提供怎样的服务内容。除此之外,周女士还需要注意健身房给您安排的教练是否具有相应私教的资格证。在具体锻炼的过错中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指导的作用,比如有无进行热身、有无对身体情况进行过安全的提醒以及健身房是否在一些醒目位置设置相应提示牌等。

其次,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首先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积极作为的义务,应当坚持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周女士属于成年人,在进行一些激烈运动时也应当尽到对自己健康安全的谨慎义务,因此造成本次损害结果的产生,周女士可能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如果能够认定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因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周女士可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符合相关伤残等级认定的,可根据上述法条向健身房主张相应的赔偿及鉴定费用。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喜好锻炼,增强体魄无可厚非,但在做一些激烈运动亦或高难度动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动作标准进行,特别是本身就具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切不可强行提高自身的适应性,造成不适或者严重后果的产生。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