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明确劳动关系
【案情概况】
2000年3月,职工张ÍÍ就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把用人单位ÍÍ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案情的原委是:
1994年4月,张ÍÍ从三十织布厂辞职。同年,通过原同事吴Í介绍,与ÍÍ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Í相识,刘Í同意让其进该单位工作。11月1日,广告公司为张ÍÍ办妥招工手续,并安排张ÍÍ参加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1994年12月,张ÍÍ取得资格证书,张ÍÍ把该证书交至广告公司,公司将其作为年检之用。之后,从1994年11月起至1999年11月的5年中,张ÍÍ未被安排在ÍÍ广告公司上班,未领取过工资及生活费,未在该公司享受过职工的待遇。张ÍÍ再三要求上班,但公司一再推诿搪塞,使得张ÍÍ本人无生活来源,生病后医药费也无处报销。无奈之下,张ÍÍ向ÍÍ广告公司提出退工。随后,该公司为其开出下岗证明,写明“本公司职工张ÍÍ因公司内部产业结构调整,而于1996年12月起下岗,本职工凭此证明可在下岗期间自谋职业,落实后告本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张ÍÍ下岗后,广告公司未向其发放下岗工资。之后,张ÍÍ再三催促,再次要求退工。广告公司终于1999年11月1日开出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面写明“张ÍÍ从1999年7月调动,于1999年11月1日退工”,一个月后,张ÍÍ收到由旁人转交的退工单,发现ÍÍ广告公司仅给自己缴纳了4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张ÍÍ持退工单到劳动部门办理退工手续,该部门认为招工单和退工单的日期不符,不能办理劳动手册。社保中心也因退工时效已过,告知不能受理,也不能拿到劳动手册。张ÍÍ认为,长期以来,广告公司未支付下岗生活费,也未按时为自己缴纳“四金”,使自己不能拿到劳动手册,无法再寻找工作,生活便无保障。2000年3月9日,张ÍÍ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广告公司为其补缴1994年11月至199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因超过时效,该会不予受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ÍÍ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广告公司为其补缴四年零八个月的养老金和公积金,补缴1994年10月到1999年6月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保险金;判令广告公司支付本人的待工生活费,补偿经济损失,并退回属于自己的广告资格证书。
广告公司认为当初张ÍÍ通过熟人介绍,希望公司为其提供方便,即将其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挂靠在本公司,为此双方于1994年12月3日签订了《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虽然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但该手续只是形式而已,并没有实质意义。公司只为其保管档案材料,张ÍÍ并非正式职工,故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同时,张ÍÍ也没有在本公司上过一天班,没有为公司付出劳动,故从未向张ÍÍ支付劳动报酬,当时她本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张ÍÍ因要在外面工作,我公司就为其开出非正规的下岗证明。之后,她又要求退工,为帮助将其档案材料转出,通过劳动部门的指点,公司以比较正规的途径才将材料转出。公司在为其办理退工时,是依劳动部门的口径所办的形式,并非因为相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纯粹为使张ÍÍ材料转出。四金是依据职工的月收入缴纳的,但张ÍÍ并非正式职工,也没有工资基数,故公司不可能为其缴纳“四金”。公司与张ÍÍ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上下岗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ÍÍ与该广告公司是否仅为档案挂靠的关系。但是,张ÍÍ否认与广告公司签订过《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要求对该协议书上“张ÍÍ”三字进行笔迹鉴定。故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5日委托ÍÍ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中签有张ÍÍ的字迹进行鉴定。初次鉴定认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上的字迹与张ÍÍ本人的字迹书写水平相当,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及起收笔动作反映一致,说明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为:送检的1994年12月3日《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中的签名张ÍÍ是张ÍÍ本人所写。
张ÍÍ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复鉴。2000年8月,普陀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文检专家委员会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上抬头处“张ÍÍ”署名和落款乙方联系人栏内的“张ÍÍ”署名是否是张ÍÍ书写作复核鉴定。专家们在鉴定过程中,利用高倍体视显微镜对署名进行观察,发现两处署名字迹的笔画色料有多种颜色构成,墨迹分布符合喷墨打印的特点。综合分析,鉴定结论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上两处“张ÍÍ”署名字迹均不是张ÍÍ书写。鉴定结论从技术角度证实了广告公司利用其专业设备和技能伪造了张ÍÍ的署名。
普陀法院认为,虽经鉴定,广告公司提供的与张ÍÍ签订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非张ÍÍ本人所写,但仍不能改变张ÍÍ档案挂靠的性质。所以在判决中,对张Í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ÍÍ对审判结果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认为张ÍÍ于1994年11月已进入广告公司编制,并成为其职工。该广告公司提供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在原审时经鉴定为伪造,张ÍÍ虽从1994年11月起至1999年11月在广告公司上班并未领取过劳动报酬,但仅此认定其与广告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仅系档案挂靠关系依据不足,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判令该广告公司为张ÍÍ缴纳1994年11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张ÍÍ1999年11月至2000年9月最低生活费3498元。
【鉴定文书】
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文检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文复字[2000]第6号
概 况
委托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 2000年8月18日
送检材料: 1、检验材料:“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原件一张。( 以下简称“协议书 ”)
2、样本材料: 张ÍÍ自然书写的签名样本若干;张ÍÍ实验书写的签名样本若干。
鉴定要求:“协议书”上抬头乙方处“张ÍÍ”署名和落款乙方联系人栏内的“张ÍÍ”署名是否是张ÍÍ书写。
鉴定日期: 2000年8月23日
鉴定地点 : 上海市吴兴路 225号2011会议室
检 验
“协议书”上两处“张ÍÍ”署名字迹形态极为相似, 用 VSC-2000 型文检仪放缩后对应单字基本重合。与张ÍÍ签名字迹样本进行比对, 发现形态比较相似,但署名字迹笔画呆板,缺少正常书写字迹运笔的抑扬顿挫。再经体视显微镜对署名字迹进行观察, 发现两处署名字迹的笔画色料有多种颜色构成, 综合以上检验结果可以认定,“协议书”上两处署名“张ÍÍ”的字迹是利用张ÍÍ字迹样本经图像处理喷墨打印形成。
结 论
送检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上的两处“张ÍÍ”署名字迹均不是张ÍÍ书写。
【专家评析】
笔迹鉴定是通过笔迹反映出来的书写习惯认定书写人的一门专门技术。在我国,通过笔迹解决纠纷、决狱断案可以追溯到两千年前。到了今天,笔迹鉴定更是在揭露犯罪、澄清案件事实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涉及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上的“张ÍÍ”署名进行笔迹鉴定,在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之前,ÍÍ鉴定机构曾出具认定的结论,张ÍÍ不服,请求复鉴。
送检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书》是一份打印文件,上面有两处“张ÍÍ”署名,一处在抬头,一处在落款。经初步观察,两处“张ÍÍ”署名均呈蓝黑色,大小明显不同,单字之间排列有差别,落款处署名中的部分笔画墨迹呈渗散状,给人一种蓝黑墨水遇到水后扩散的感觉。经比较检验,两处“张ÍÍ”署名与张ÍÍ书写字迹的形态十分相似,两者在笔画顺序、笔画之间的结构关系、笔画的起笔、收笔、运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表现吻合。如果到此为止,按照传统的以形态比较为主的笔迹鉴定方法,本案很有可能得出两处署名是张ÍÍ书写的结论。
但是,进一步的比较检验发现,两处“张ÍÍ”署名大小和单字排列虽然有变化,但相同单字的形态惊人地相似,且字迹笔画的轻重变化节奏感不强。将两处署名放大到同样大小,进行重叠比对,发现相同单字基本能够重合。在高倍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在两处署名的笔画边缘留有细微的彩色墨点,笔画主干由多种颜色混色组成,这些现象符合彩色喷墨打印的特点,由此可以确定该两处署名都是伪造的。至于两处署名的大小、排列的变化,我们分析伪造者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扫描真实签名后,故意对其进行缩放、移位、旋转等图像处理,改变了字的大小和排列关系。打印输出后,为了使伪造的署名看起来更为逼真,伪造者用水使部分笔画渗散,造成署名是由蓝黑墨水书写的假象。
笔迹鉴定总体上讲是一门经验性科学,对鉴定人有着很高的要求。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鉴定人必须工作细致,观察敏锐,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很多案件往往是从看似没有问题的细节上暴露出马脚,提供了突破口。比如本案,鉴定人发现两处署名的相同单字十分相似,进而利用仪器进行重叠比对和显微观察,才揭示了伪造事实。
通过本案,我们还应注意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大量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本案涉及的打印伪造方法,就是利用了扫描和打印设备及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此外,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伪造公章印文、变造文件,在近几年也经常遇到。在此背景下,我们鉴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并重新审视一些老的鉴定技术基础,以适应当前形势提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