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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职工意外死亡是否承担补助责任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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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0日,户籍上海市奉贤区的金某(男,1978年1月15日生)入职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宾馆从事中厨房炉灶厨师。2013年7月3日,宾馆又与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2014年12月,金某发病被送上海市华山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5月15日金某出院后,宾馆方考虑到金某病情,将其岗位从炉灶厨师调至冷菜厨师。2015年5月29日至7月2日金某又被送至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5年7月7日,金某自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自愿申请离职,宾馆同意离职,支付补助金人民币3000元,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2015年7月28日18时许,金某家属发现其晕倒在居住地奉贤区庄行镇宅基地南面,当晚送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次日08:36时,金某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昏迷性休克、高热休克死亡。2015年8月3日至20日。金某父亲、母亲、妻子、伯伯、表弟等连续到金某原工作单位某宾馆要求按工亡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宾馆方不同意,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公安出警并于2015年8月20日引导当事人向金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金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即受理纠纷,安排调解员了解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及时开展调解。

调解中,金某家属认为:2015年5月29日至7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在金某住院治疗《出院小结》中出院诊断:“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赖综合症)、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出院时情况(症状及体征)记录:“一般状况可,精神症状改善,未见酒精戒断症状,饮食及夜眠情况好,生活能自理,自知力无”;既然医院认定金某精神和行为障碍,自知力无,那么宾馆在2015年7月7日同意金某申请离职无效,且离职加重了金某精神负担,金某的死亡与无效离职有因果关系,要求按工亡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宾馆方认为:金某自2014年12月11日起患病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7日6个多月后,自己感到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申请离职,有相关书证材料;医院记录“自知力无”,不能证明“无行为能力”,不能认定本人签定的离职申请无效;2015年7月28日18时许,金某在离职后死亡,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死亡,不能按工亡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然而,死者家属坚持要求:补缴金某2015年7月份社保金;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作4年给予4个月经济补偿;按照金某原工资的80%补发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7月7日的病假期间工资(前只发1500元左右的病假工资不足);支付金某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支付金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9万元;按照金某前工作12个月平均工资,给予被抚养人父亲、母亲、妻子、孩子生活费。

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首先提供相关书证,确认事实情况。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并认为:明知金某患有精神疾病情况,当金某提出离职申请时,宾馆方应该请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在其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更为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宾馆方负有一定的责任;金某的死亡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死亡,按法律规定不构成因工死亡或视为因工死亡,不能按工亡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死者家属要求补交7月份社保基金、给予4个月经济补偿、补发病假期间工资及给予一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等,依法有据,是合理诉求,宾馆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考虑。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听取了调解员的意见,就金某死亡补助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心得

此群体性死亡补助纠纷,持续时间20多天,参与人数多,且发生在宾馆服务行业,社会面影响大。宾馆本想在自己内部化解矛盾,但多日协商未果,后110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引导当事人申请金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实现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

原企业职工离职且结清一次性补助金21天后发生意外死亡,一般来说企业不再承担补助责任。针对本案,听取当事人的诉求、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后,调解员认定主要争议金某申请离职是否有效?阐明:一方面,医院认定金某精神和行为障碍,自知力无,不能等同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金某家属在金某死亡前知道金某已经离职,未对宾馆方提出异议,可视为接受离职;宾馆方知道金某患有精神疾病,应该请其妻子或父母共同在其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更为妥当。指出,通过调解此案,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问题,这对企业也是一次法治教育。

另外,调解员还指出:虽经金某本人同意,达成并领取了离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但企业不能因为职工本人同意而克扣职工的病假工资、少缴职工的社保基金等。查清事实后,调解员宣传法律,融合情理法的方式,公正公平调解纠纷,缓解当事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疏导说服当事人,当事人接受调解员的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

 

 

(奉贤区金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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