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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翻修酿意外 依法调解化纠纷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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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今年56岁,是新河镇金桥村的村民,平时以四处帮人做零活为生,为人老实厚道,踏实肯干,附近的村民家中要建造房屋或进行翻修一般都会找他帮忙干活。2015年9月30日傍晚,他在帮新河镇兴教村张某乡下的老房子进行翻建时,不慎从自己带来的梯子上摔下来,导致尾骨骨折。事发后,张某立即把沈某送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进行医治。沈某住院期间,张某夫妻俩多次前往医院探望沈某。

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分担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沈某认为自己是在帮张某干活的过程中摔伤的,张某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提出总共5万元的赔偿金额。而张某则认为沈某是自己操作不当,从自己带来的梯子上摔下来,沈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争执不下,双方找到了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在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胸有成竹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沈某称自己是被张某叫来对其旧房修葺翻新。当天,自己在旧房铲除旧墙面的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尾骨骨折。现在虽然经过治疗已经出院,但一时无法正常工作,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目前只能躺在床上休养,生活起居都需要有人照顾。身体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不说,由于仍然要休养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出去干活赚钱,直接影响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因此,希望张某能尽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整。

张某听后,十分不悦,立刻反驳道,翻修房屋的活已经承包给了沈某,当天沈某是自行吃好晚饭过来干活的,也是因为他自己疏忽大意才从梯子上摔下,沈某自己应该为此负主要责任。而且出于人道主义,自己在事发第一时间内把沈某送至医院进行及时的医治并垫付了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期间也去探望过多次,已经仁至义尽了。现在沈某居然提出这么高的赔偿金额,实在无法接受。当事人双方为事故责任的归属以及赔偿金额高低争执不下。

眼看双方争得脸红脖子粗,调解员适时阻止:“你们今天是换个地方吵架吗?!”双方面面相觑,顿时没了声音。面对面调解行不通,调解员实施第二个方案:把双方当事人分别安排在两个房间,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开做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先仔细询问了沈某的伤情和治疗过程,沈某如同找到了发泄口,一口气说个不停。调解员对沈某的意外深表同情,同时劝解其现在当务之急首先要静下心来好好养伤,争取早日康复。沈某听后甚是感激,调解员顺势指出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工作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另外,沈某在没有取得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张某翻修房屋的工程,故沈某需要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听后,瞪大眼睛不说话。调解员话锋一转,说道:“发生事故后,张某在第一时间把你送到医院医治,不仅垫付了医药费还在你住院期间多次来探望,说明张某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没有一味推脱,逃避责任,他的态度是非常诚恳的。现在大家僵持不下,最后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两家人对簿公堂,既浪费大量的时间,也浪费自己的精力。”沈某随声附和:“我也不想上法院呀!”调解员趁热打铁:“一个碗不响,两个碗叮当,总归有人先退一步,假如你姿态高一点,愿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那么调解便可能更加顺利,纠纷也必定很快化解。毕竟乡里乡亲的,你们肯定都不希望关系破裂啊!”沈某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劝解后,声称只要对方能够体谅自己,给予合理赔偿,自己也并非无理取闹之人。

看到了和解的希望,调解员立即找张某谈心,指出张某在明知沈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翻修房屋的工程交给沈某,负有一定的责任。沈某的伤不仅使他身体承受了很大的痛苦,而且生活上很长一段时间也不方便,近期无法工作更是失去了经济收入。况且,大家又是一个镇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希望张某能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给予沈某一定的赔偿,尽早了结此事。再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和气生财嘛!张某听后,态度有了一定的转变,松口只要沈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合理,自己也愿意承担。

双方都愿意退一步讲话,时机已然成熟,调解员顺水推舟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了一起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告知双方已经形成了承揽关系,明确了这起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方案供双方参考。双方当事人在听了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一致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方案。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两家人最终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因建房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农村中时有发生,通常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的分摊上面。调解员在调解此类案件的时候,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纠纷原委,把握争议焦点。一是通过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定性,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平衡利益冲突。二是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根据不同的案情拟定具体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本案中,调解员对沈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张某因选任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在倾诉中解开当事人心结。调解员是沟通争议双方的桥梁,首当其冲是要学会倾听。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一股脑儿将自认为的委屈说个痛快,这时,调解员就必须保持高度的耐心,当好“情绪垃圾桶”,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待掌握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后,有针对性地做其思想工作,设身处地地分析情况,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以情作为切入点,以情感人、情理相融。发生在农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是熟识的,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只是因某一事件而突发了矛盾,产生了对立情绪。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有意识地借力于双方原先的情感基础,因势利导,寓法、理于情,多让当事人换位思考,顾念旧情展望将来,从而促使当事人在彼此谅解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互退互让,以快捷、高效的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崇明县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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