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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回沪后未实际居住在征收公房,是否可以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知青回沪、公房征收,知青回沪、公房征收,知青回沪、公房征收,知青回沪、公房征收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知青回沪后未实际居住在征收公房,是否可以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1016

案件类型:共有纠纷

检索主题词:知青回沪、公房征收

二、基本情况

杨先生系知青,1968年户籍从上海父母承租的公房迁出至黑龙江,2010年户籍从黑龙江迁回,但因家庭矛盾未能实际居住在父母公房,其在沪未福利分房、未享受过动迁利益。

系争公房是杨先生父母单位福利分房获得,原承租人系杨先生父亲,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杨先生弟弟,2019年底杨先生弟弟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选择全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500余万元,该笔拆迁补偿款现已全部被杨先生弟弟所领取。现杨先生咨询其是否可以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及可以分得多少房屋拆迁补偿款。

平台律师了解案情后,回复杨先生,首先,杨先生弟弟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同住人的规定,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现杨先生不符合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除非符合上述解答的关于认定同住人的特殊规定,即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等其他条件。

本案中,杨先生不符合关于同住人通常认定条件,但如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符合特殊同住人认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同时,如果杨先生如被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分。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问题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问题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以及问题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等相关规定,如杨先生有相关证据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认定为同住人,同时主张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

12348平台的律师温馨提示,对于房屋征收案件,为保障同住人合法权益,起诉最佳时机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款发放前,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房屋拆迁补偿款,有利于同住人胜诉后法院能够顺利强制执行。

四、案例审核

经审核,本案例基本无异议,做如下补充说明:

如果杨先生是因为居住问题和家庭成员有矛盾,而无法居住在内,是可以认定为居住困难,就应该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动迁补偿款。动迁补偿款中涉及的搬迁补贴、奖励因杨先生未实际居住而不应获分,其余款项则应该按人口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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