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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操作机械碰伤致死 公司应不应负责?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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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工地于2015年某日下午4时许,施工员在安装大理石、操作电动冲击钻时碰巧打到墙体内一根钢筋,冲击钻成惯性弹出直接砸到施工员手背上,施工员当时感觉手像被电击一样,手一直发抖,就回宿舍休息了。第二天上午,由带班和一个工友带到附近医院就诊说没啥事,也没有开药。到了晚上11:00多时,施工员手背抖得厉害,带班和一个工友带其到医院就诊,到第二天下午2:00,由于病人手背抖得厉害,无法正常做CT,10日3:00转另一家医院就诊,诊断结果病人有内出血现象及心脏抖动等不确定因素,(疑是神经严重损伤)告知陪同人员立即转院到三甲医院,经医院对患者做脑部CT、上腹部CT、下腹部CT、并正常给药挂吊滴,到10日晚上11:00左右病人死亡!11日中午死者家属、朋友等50多人到工地诉求,要求公司方马上答应200万元赔偿,公司方表示这是不可能的,补偿要有依据的,且又达不到工伤标准要求,员工从事故发生到死亡已超过工伤所规定的时间点48小时,所以公司方答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家属提出的价钱太离谱,双方一直为补偿款基数达不成共识,矛盾眼看级级上升、火药味非常浓,滋生事故一触即发,公司方领导和派出所所长及时请求增援!

紧接着17日下午1:30许,工地大门口披麻带孝30多人,家属手捧遗像瘫坐在大门口,围观者达100多人,大门口满地黄纸灰、锡箔灰,烧得乌烟瘴气,有人不时地把燃烧的纸朝工地内扔,危险程度极高,死者家属在强太阳下哭天喊地,一条条白布上写满“还我爸爸”、“公司方不讲道理”等,公司大门紧闭。当日房地物业调解员接到上级领导指令及时介入,于当天到达事发现场与公司人员、死者家属了解情况,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劝道家属转移到遮阳地方静坐休息,提议请受害方派出三至五个代表与公司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相互克制,冲动是解决不了事件的,事故已发生8天了,每个人的精力有限的,所以双方应尽快协商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请公司方把大门打开,公司方也派两个代表参与了调解。经过短时间的维稳、告知,现场总算平息下来。

 

调解过程

死者家属是否能依据法律认定为工伤,从而得到由公司方支付的200万元赔偿,是公司买单呢?还是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谁应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费用,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过调解员一番有理有据的说服教育,死者家属拿出了所谓的赔偿清单,罗列了许多项目,但与事故本身相关的书面材料很少,于法无据,不能作为公司方赔偿的依据。即死者系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但公司方在员工受伤医治期间,未派员认真对待,最终导致员工死亡,所以公司方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

调解员直接点明了死者家属代表提出赔偿200万元赔偿款于法于理无依据时,死者家属代表一时慌了,后经了解,他们曾与律师联系过,律师的解答与调解员说法一致,只是为了多争取赔偿,才提出200万的诉求。此时死者家属感到要公司承担提出的巨额费用讲不过去,但还是讲公司应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以照顾一儿一女、寡母今后的生活,调解员听到死者家属代表对公司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的认可,认为调解有成功的希望。

调解员在调解中把情、理、法巧妙地融为一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调解工作过程中,还是促使受害方与公司方之间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协商调处,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代表调解协商后,公司方表示愿意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5万元整,经调解员再三协调让双方当事各退一歩,死者家属确认,死者系意外死亡,作为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纠纷事宜一次性了结;双方同意协议签订生效,第二天上午先期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死者家属实名制银行账户内;二是在先期款到账后签收确认并出具书面收据,余款65万元整,待死者家属完成全部后事处理事宜,并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全部书面证明(不限于医院出具的正规死亡报告,所有医疗诊断证明及发票,近亲属身份及身份关系证明,付款数据等材料)后,三日内汇入死者家属代表实名制银行账户。三是死者家属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向公司方主张的其他任何权益,所有人员立即无条件撤出项目场地,违者公司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至此,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经过一波三折终于落幕。公司方代表、死者家属代表、见证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调解心得

该案件是一起涉及死者家属与施工单位间的经济赔偿纠纷,涉及死者家属代表与公司方代表之间经济赔偿关系,对于这类死亡赔偿案件,如果调解不及时介入或者调解不当,就很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本案中死者家属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围堵项目场地,且向场地内随意抛扔燃烧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造成此生事故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该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工伤,其性质直接影响到赔偿额度。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疾病发作,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显然本案中并非属于工伤,因此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是显然这个结果是死者家属在短时间内无法接受的。

多亏调解机制的存在,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尤其注重对死者家属的心理安抚,通过耐心的说服,不断缓解死者家属的伤痛,掌握死者家属希望多得到一点赔偿减轻家庭负担的心态,公司方更希望早日开工降低损失这一突破口,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了事件处置拖延和事态扩大,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维护了公司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了公司方的长远利益,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案中,调解员及时进行工作,使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体现了其迅速、高效的特点。

 

 

(闵行区虹桥镇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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