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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变质的小核桃,找不到小票了,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食品安全赔偿标准,食品安全赔偿标准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买到变质的小核桃,找不到小票了,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25日

  案件类型:消费纠纷

检索主题词:食品安全赔偿标准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在超市里购买核桃,回家后发现核桃是变质的,不过购买时的小票找不到了,商家只愿意赔偿100元。问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经加工的核桃属于食品,如果商家未尽到进货时的验收义务,应该可以认定属于明知的情况,用户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购买价款10倍的赔偿。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索赔时需要举证证明,这些核桃是在该超市购买的。由于小票遗失,用户还必须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在该超市购买了核桃。

三、案例提示

《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明知”:(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因此,超市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或者产品合格证的,就可以认定超市存在明知的情形,需要承担食品安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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