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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中介合同;报酬;解除合同,中介合同;报酬;解除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5月24日

案件类型:中介合同

检索主题词:中介合同;报酬;解除合同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事后因为自身的原因不打算出卖房屋了。为此刘先生和买家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但是现在中介提出刘先生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支付中介费。刘先生表示虽然在中介的居间下的确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本合同目前仅是在支付定金的阶段,首付款都未支付。所以,刘先生仅愿意支付中介公司部分的劳务费,不同意支付中介费。为此,其咨询平台律师,自己的说法是否成立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中介的报酬和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往往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双方合同成立下支付。当然这里我们仍需要区分一种情况,中介报酬具体包括哪些服务项目,报酬中是否包含贷款、审税、过户等报酬的费用。如果存在,那么由于些劳务不会发生,那么刘先生可以主张不支付上述费用。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践中许多老百姓都会对中介费的支付产生一定的误区,经常会有人会认为中介的支付应当是指在买卖双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完成过户后,才算真正的居间成立。事实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法律上并非这样的规定。中介的主要作用在于不隐瞒交易双方主要交易信息的前提下,促成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一旦促成交易成立,中介的确有义务要求支付相应的中介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仅涉及双方买卖合同的事宜,并未涉及中介与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当然,实践中中介费中往往还包含其他的一些费用,由于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那么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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