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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出借钱款,到期未还后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管辖权、微信转账,民间借贷、管辖权、微信转账,民间借贷、管辖权、微信转账,民间借贷、管辖权、微信转账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微信转账出借钱款,到期未还后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4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管辖权、微信转账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陈先生三个月前通过微信向朋友出借人民币3000元,当时其朋友通过微信表示就借一个月,等下个月发工资后便会及时归还。但现在3个月过去,陈先生虽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其朋友归还借款但其朋友开始表示尽快还款,但后续便不回复微信且经陈先生了解其朋友已从原单位离职。

陈先生表示原本仅是出于好意想帮助朋友解决燃眉之急,但没想到其朋友竟然如此不讲诚信造成自己不必要的麻烦,虽然钱款金额不多但他仍准备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电咨询该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类通过微信转款的借贷案件。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知陈先生,首先关于管辖法院问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法院,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原告可以在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两个地方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要求对方给付货币,陈先生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陈先生是可以在他的户籍地法院申请立案。其次关于证据问题,虽然陈先生并未预料到其朋友不会还钱故双方未签订借条,但陈先生可通过出示与其朋友微信聊天记录及向其朋友转账且对方收款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另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微信证据亦能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法院亦能予以认定。

另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需要有明确被告,因此陈先生在向法院立案时需提供其朋友身份证信息,准备好这些材料后,便可成功向法院立案。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因此本案例中的陈先生完全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向法院进行起诉。

12348平台的律师建议,虽然微信、支付宝转账较为方便,但在帮助朋友解决燃眉之急时亦要做个防备,比如在转账时备注“出借款”,或双方约定一定利息,这样亦能间接督促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另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故要及时了解到被告方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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