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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及《民法典》最新离婚条件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诉讼、管辖、民法典,离婚诉讼、管辖、民法典,离婚诉讼、管辖、民法典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离婚诉讼管辖及《民法典》最新离婚条件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3月16日

  案件类型:民法典热点、离婚诉讼

  检索主题词:离婚诉讼、管辖、民法典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的户口在宝山区,女方的户口在崇明区,我想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条件有什么变化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宝山的,应该到崇明区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新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法定情形,标准高、举证难,司法实践中较难得到认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属于新增规定,补充了“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情形,只要符合条件,就推定感情破裂,可操作性较强,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久调不判、久拖不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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