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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反套路”保健品推销员合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3-01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近日,一部短小精悍的网剧《大妈的世界》横空出世让人爆笑的同时也收获了良好口碑昔日“玉兔精”成为樱桃小区“大妈头子”王于田且看她如何和老姐妹一起享受精彩退休人生。

其中开门见山的桥段就令人拍手叫绝——王于田和所有老年人一样遇到了上门推销保健品的小李为了讨王于田开心“引诱”她消费小李展现出了空前的热情与殷勤几乎承包了所有家务就在小李以为“鱼”已经上钩的时候殊不知王于田已经把小李的“价值”和“功用”介绍给了全小区大妈把他作为“猎物”小李干活勤快不收费怎能白白浪费这劳动力呢!

于是大妈们商讨决定科学养李、用李建群记录小李使用情况达成共享小李并每月集资200元使小李成为小区内可持续发展的劳动资源最终小李不堪重负、痛哭流涕承认自己虚假销售迫不及待吞药只求被警察抓走。
虽然有所夸张但是大妈们真的这么做可以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大妈们将计就计,免费让推销保健品的小李做家务合法吗?

答:案例中,起先小李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指标,一开始打着和王大妈套近乎的主意,热情的帮助王大妈换马桶、打扫卫生,可以认定为是好意施惠行为。这是一种为了促进双方情谊而无偿实惠于受惠人的行为,也叫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好意施惠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好意施惠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而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

与好意施惠关系外部特征有着高度相似性的另一种关系,称为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义务帮工在民法典中被明确为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是一种单务合同。帮工人在帮工后并不会向对方提出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只有当其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时,才会要求被帮工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支付义务。

后来王大妈组织小区大妈们将计就计,每月集资200元使促销员小李成为小区的免费劳动力,从法律角度来说,促销员小李自愿无偿为小区大妈们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合同,大妈们接受服务,并不需要向小李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违法一说。

当然,尽管大妈们持续养李、用李的行为也许有些欠妥,但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则和道德底线的情况。她们的行为甚至可以对社会上的“骗子”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依然有可取之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华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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