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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王某不当得利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徐某0,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某1。 原告徐某0因与被告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徐某0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某0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某1的五岁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某1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1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1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晓东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宁远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1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1的儿子王晓东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晓东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洪财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1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某1院子里。装钱的包是黄色女式提包。”王某1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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