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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第3期 】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诉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宋学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龙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家非,上海市投资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倪源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灵、唐毅,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天府之国公司)以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红磨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开设火锅厅,招用原告的工作人员,身着原告的制服,使用原告的火锅单,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偿”的横幅,被告火锅厅经理何刚还唆使原告男迎接将原告的客人介绍到被告处等,致使原告营业额连续下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招用原告工作人员是正常的,制服、火锅单上没有原告的名称、标志,横幅上“天府之国”是指四川而非原告。火锅厅经理何刚是要求原告的男迎接在原告客满、客人要走的情况下把客人介绍到被告处,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天府之国公司于1993年10月开张,专营川菜、火锅,系上海市旅游定点餐厅,《新民晚报》、《新闻报》、香港《大公报》几家新闻媒体先后对原告的经营作过报道,并在报道中将原告简称为“天府之国”。被告红磨坊公司在招聘了原天府之国公司工作人员何刚等8人后,于同年12月30日开设火锅厅,在营业场所外显著位置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并购买了印有原告标记的火锅单用于对外经营。拉横幅、使用原告火锅单持续一周余。被告部分服务员对外营业时,身着原告制服达一月余。此外,被告火锅厅负责人还私下要求原告的男迎接为其“拉客”。又查明,原告天府之国公司1993年11月、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98万元、102万元、77万元;被告红磨坊公司1993年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6万元、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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