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学法 > 常见问答 > 正文

被人造谣是从疫区回沪并进行举报,居委会上门后我提供了未前往疫区的证据,请问是否可以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首先律师无法判断对方的举报行为是否恶意,毕竟目前属于特殊时期,只要居委会及相关部门上门走访时,你积极配合他们进行体温等方面的检测并提供自己非疫区回沪的证明即可。另外,出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居委会有义务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当然,如果对方的举报给自己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规定,可以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