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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微信上共享定位,企业的行为是否合理,另外是否涉及到个人的隐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规定: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所在地是疫情期间出于对劳动者流动情况的管理,仅仅是内部收集,并未对外公布,所以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不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目前这样的一个特殊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相互配合、理解。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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