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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的业委会在居民群内私自公布湖北人员的个人信息,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情况,目前疫情期间业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基于目前处于疫情重点防控时期,目前政府和地方是有相关对于疫情严重区域的管控处理办法,小区属于人员流动密集区域,物业有责任维护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业委会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但如超出必要范围的,则涉嫌侵权,您可以依法维权。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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