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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2月1日我要去新单位入职,因为春节期间我回贵阳过年,所以回沪后单位要求自我隔离7天后再去报到,我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隔离7天是否是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隔离期间单位是否要支付工资?如果患上新冠肺炎,医药费由谁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首先,1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进一步落实对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面实行各类进入本市交通道口卫生检疫,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细化落实各项联防联控措施,加强健康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市民自我健康意识,确保上海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虽然您不是重点区域的人员,但是不能保证您在归途和回来的过程中是否接触到了重点地区的人员。为对您负责,对单位的其他员工负责,也为了上海的防疫,单位规定7天的自我隔离也是必要的措施,您应该予以谅解。

其次,因为您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尚未与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自我隔离期间单位是不需要承担您的工资的。

最后,关于新冠费用治疗所需医药费的问题,按照上海的医疗政策,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月4日上海市医保局副局长曹俊山在《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通过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所有确诊和疑似患者,不会因为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都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取消医保支付范围限制;临时新增纳入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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