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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旅游咨询公司,由于这次疫情严重影响经营,老板想把公司给关了,但实际上公司只有我一个人,并非支付不了我的工资。我工作了6年,请问我能获得什么补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提前解散,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标准为您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所有应得工资收入),但若您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就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三倍计算。您可以根据该项标准和公司自行协商解决,若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该标准的,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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